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推进建设良好学风,根据河北工大【2021】53号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以下简称“查重”)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学位论文查重(含评阅前查重和答辩后查重),查重结果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为参考。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不高于15%;硕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不高于20%。
第三条 评阅前查重,查重结果符合学院制定标准的允许申请论文评阅。不符合的,须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重新申请查重。
第四条 答辩后查重,查重结果超过学院制定的标准,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学位论文1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查重。
第五条 如研究生对查重结果有异议,可在得到查重结果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河北工大【2021】53号文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电气工程学院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电气工程学院分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河北工大〔2024〕141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