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专业实践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工商管理硕士、会计硕士、金融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业实践考核工作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必须参加专业实践环节并通过考核,专业实践时间一般为0.5年以上。
(一)专业实践的组织、安排
1、学院应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积极拓展建设专业学位实践基地,结合基地建设和需求择优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2、在满足课题需求的前提下,学院、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安排学生优先选择在省级、校级和学院级实践基地完成实践环节。
各级实践基地不能满足课题需求或条件所限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负责为研究生提供其他实践单位,研究生也可自行联系实践单位,但须经学院、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审核批准。
除各级实践基地外的其他实践单位应能够提供充分的专业实践条件,满足完成专业实践的需求。
3、研究生、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及学院需依据实践单位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维护研究生及实践学习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专业实践要求
1、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2、专业实践应有确定的实践项目和明确的实践目标,应与论文课题紧密联系,作为论文的关键内容或重要支撑。研究生在实践学习前,要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个人实践计划,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生专业实践计划审批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3、校内导师在专业实践期间要加强与研究生联系,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检查和督促实践教学计划的完成。
(三)实践报告
1、学生在专业实践结束时应撰写专业实践报告,报告不少于0.6万字,内容应包含实践期间参与或完成的实际工作及取得的成果;运用专业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或进行突破与创造的思考和实践;专业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及协作能力等各项综合能力锻炼与提升。
2、研究生须填写《专业学位硕士生专业实践考核表》,并联系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完成考核表相应内容。
(四)报告评议
1、专业实践报告以公开形式进行汇报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须提前三天将时间、地点于校内张贴公布,同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2、学院组织3-5名本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设组长1人,小组之外另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列入小组成员,但不得担任组长,成员还须另有至少1名校外专家。
3、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陈述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4、应围绕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量、职业伦理素养和综合能力、实践任务完成的水平和效益、实践单位评语及书面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5、报告结束后,考核小组讨论后给出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6、书面材料:研究生需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将《专业实践考核报告》和评议小组填写的《专业学位硕士生专业实践考核表》提交学院和研究生院。
7、由导师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督导办法
1、学院统计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即为未通过考核。考核未通过者须在1个月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进行专业实践报告考核。
2、无故未按时参加专业实践报告考核的,成绩记为“不合格”。
3、因故需要延期进行专业实践报告考核的,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篇: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