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19〕172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2014年12月26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2019年2月21日,章程修订内容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相关精神,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对《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北工大〔2017〕258号)进行了研究、修订,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相关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
2019年7月14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
第四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中工程硕士和艺术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翻译硕士、金融硕士、会计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5年,工商管理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或为了更深入开展科学研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每次最多申请延长一年,累计在校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研究生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自报到日期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三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由研究生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提出,逾期申请不予受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如下: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以专项计划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妊娠的,或于入学前分娩但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四周以上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休学。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日起两周内,研究生应当持研究生证及学费缴纳凭证等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按学校相关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故未办理注册手续、无故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应陈述理由。请假一周以内的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四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报到。
凡违反规定的,将按照第八章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学生处分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按照相应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考核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随下一次开课重修重考,并如实标注。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研究生课程不能重修重考。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必修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程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核。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考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论,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缺课学时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经任课教师认定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备案并公告,不准参加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课”。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考试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三年内(自退学之日起至报到入学计算)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课程,可以于开课前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经导师同意、任课教师审核、学院认定后,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计入现阶段研究生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及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的;
(五)拟转至其他学校的研究生,申请转至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其所在学校和我校、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导师同意,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由校长签署接收函,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我校研究生申请转至其他学校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学院、导师同意,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能证明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研究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第四学期及以上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转入专业的报考要求和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原导师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转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转专业、转导师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四周(含四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教育教学活动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女研究生因生育需休产假超过四周(含四周)以上的;
(四)申请休学创业且创业项目通过学校审核的;
(五)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申请创业休学的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研究生本人是法人代表或合伙人;
(三)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休学时间从批准之日始,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对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限可延长至累计不超过两学年,其最长学习年限可视情况在原基础上增加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应当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复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申请复学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研究生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研究生院对经过批准复学的研究生发放复学通知,复学研究生持本人研究生证和复学证明,在办理缴纳学费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按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必修环节有以下情况者:同一学期有两门课程(或以上)不合格,经重修重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合格;或一门课程经两次重修重考仍不合格的;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必修环节有一门(或以上)课程不合格且经重修重考后仍不合格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新学期开学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患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自每学期开学日起,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中期考核两次仍不合格的;
(八)经学院考核认为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
(九)应该结业,但本人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
(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经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退学且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经相关学院或部门提供材料并签署意见,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联系并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送达两周仍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通过毕业答辩,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以硕博连读形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但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可以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未通过,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已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核,根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北工大〔2017〕25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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