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
电气工程学院文件
院政字〔2022〕36号
电气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确保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科学可靠,增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公信力,依据《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修订)》(〔2021〕52号)等相关文件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等,如对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自初审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诉条件
学位申请人已完成学位培养的各项要求,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一)2021年9月1日之前的学位申请人,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诉事宜。如有需要,需得到学校研究生院书面同意。申诉理由为“本人及其导师认为评阅意见存在学术观点分歧”。
(二)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学位申请人,原则上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仅有 1 个为“C”或“D”,且其它评阅意见至少3个为“A”;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仅有1 个为“C”或“D”,且其它评阅意见2 个为“A”。
第四条 申诉程序
(一)申诉人对评审意见逐条回复,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由导师签字后,所在研究生培养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审核。
(二)学位申请人导师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的培养情况和申诉的理由。
(三)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学位申请人申诉。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通过申诉”的人数须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五)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申诉的,将首次评阅论文原文加送2名专家进行评阅,结果出现1个“C”或“D”,即为申诉不通过。
第五条 申诉结果运用
(一)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均为B及以上等级,则学位申请人可正常提出学位申请。
(二)如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再次出现评阅成绩为 C 及以下等级,给予以下处理:
1.学位申请人至少1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学校规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2.按照1:3的比例,扣减学位申请人所在研究所下一年同类研究生招生名额。
3.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从下一年度起停止招生1年;若同一聘期内出现 2 次此类情况,取消该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申诉送审产生的相关费用,如通过,费用由学校承担;不通过则由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自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工程学院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