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河北工大〔2019〕50号
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发布《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学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河北工业大学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恪守学术规范与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并满足各层次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者,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领导与最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的学院方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秘书一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在岗人员中遴选,年龄不超过60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决定;
2.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3. 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 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5. 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与申诉事项;
6. 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7. 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其开展专项工作;
8. 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审查并提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 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3. 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4. 审查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 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6. 审查并提出涉密学位论文申请;
7. 接受、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 起草制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起草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和会议记录等;
3. 组织审议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领域)的申报、设立、调整和撤销工作,组织学位授权点的检查、评估工作;
4. 组织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查工作,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监管学士学位申请、审查和授予工作,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答辩程序进行检查、监督;
5. 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信息的整理报送、学位授予材料的整理存档及国家备案工作,并监管学士学位相关材料整理、报备工作;
6. 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印制、盖章和发放工作;
7. 起草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关管理文件,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及管理工作;
8. 负责与学位论文质量相关的检查、评价和结果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校级、省级等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工作;
10.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管理,协助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11. 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作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不含半数)。 会议有关决议以纪要、通知及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申请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018级及以后本科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所修课程不包括不及格校管公共选修课、双学位和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以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优良;
2. 非英语专业的,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学期间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证或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或在学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并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的,在学期间参加省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语(小语种)水平考试并且成绩合格,或在学期间参加第二外语全国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 申请者须在规定日期前(毕业后三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再申请。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 经审核不予毕业的;
2. 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第十四条 由于学业原因,未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要求的,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因受处分(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除外)未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可向学校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
1. 各学院在学校规定时间按照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不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明确未授位的依据;
2. 各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对符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审核合格名单提交至本科生院;
3. 本科生院汇总资格审核合格名单并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4.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者,由本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评定表》后交所属函授站,由函授站在规定时间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对不具备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告知未授位的依据,将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5.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日期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方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
6. 当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票数超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同时指出建议不授予的依据;
7.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8. 本科生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 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未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3. 申请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要求。
4. 一般在硕士生学制内最后一学期开始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学校规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5. 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和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 申请者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办理。被抽查校级学位论文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校级学位论文评阅。
2.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一人。
3. 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回收参加校级学位论文评阅的论文评阅意见。
4. 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通告。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含主席)由不低于五人的单数位组成,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 答辩前,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于论文答辩日期一周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4.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秘书介绍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4)申请者介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15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者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作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7)复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5.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当答辩委员会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6.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且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7. 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者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3.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时指出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4. 申请者所在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表决,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1. 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未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3. 申请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要求。
4. 一般在博士生学制内最后一学期开始办理博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学校规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5. 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和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后,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 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统一交由研究生院集中送审。
2.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人,论文评阅人应是外单位相关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 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
4. 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通告。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含主席)由五至九人组成,答辩委员须是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两人;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 答辩前,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材料进行整理,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于论文答辩日期两周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在答辩日期一周前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4.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秘书介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4)申请者介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者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7)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5. 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当答辩委员会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6.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两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且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7. 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
1.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者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3. 当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同时指出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4. 申请者所在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表决,当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6.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存在异议者,经调查核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作出决议。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学位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接到申诉申请或复议申请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而取消学籍的,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位证书,经调查核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批准后,予以撤销。被撤销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出具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学校关于学生校内申诉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相应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河北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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