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模式,优化博士生资源配置机制,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分配对象是取得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博导。
第三条 原则上一位博士生导师在所有招生专业各种选拔方式(指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招收的博士生总人数不超过3人,在学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2人。名额分配时,优先考虑全脱产博士生生源。
第四条 为促进学院发展,优先保障下列导师的全脱产博士生招生基本需求。
1、支持期及期满五年内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2、近五年内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
3、招生年度有在研的国家级重点项目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4、建设期内国重实验室示范项目的负责人;
5、聘期内国重实验室一层次PI团队负责人。
第五条 在满足符合第四条优先条件导师的招生基本需求后,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按以下顺序进行全脱产博士生名额分配。
1、近三年博士生招生平均数小于招生年度导师平均计划招生数;
2、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到校款在100万及以上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在招生年度未期满;
3、近三年科研项目到校款年平均30万及以上。
第六条 相同条件下,应根据博士生在学总数、考生生源质量、导师的科研成果及其培养质量进行综合评判。
第七条 获得招生名额的导师可以将名额转让给课题组内其他导师,但博士生数仍统计在该导师名下;兼职导师的招生占用校内合作导师的名额。
第八条 具有招生名额的导师应在学校博士生报名工作启动后及时向学院反馈是否有考生,提前告知学院不招生的,在下年度优先保障其名额分配;没有提前告诉学院,即使没有考生也视作已招生;学校已经录取,但学生没有入学报到的,其导师停招1年,且停招年度按1名计算在读博士数。
第九条 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进一步细化博士生名额分配方案,并可以另行补充制定优先原则。
第十条 博士生学位论文盲审不通过及教育部抽查出现问题的,按照学院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
2020年10月7日